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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创新人才活力,浙江深化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权属奖励制度
【日期:2020-01-17】

 

高校院所是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的主力军。近期印发的《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权属奖励、公示规范、监管简化和绩效评价等方面作出突破创新,形成上下衔接、左右协同、层次递进、环环相扣的政策体系,“干货”满满。本期主要解读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实施权属奖励的相关规定。

方案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对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进行转化的,允许科技成果持有人和完成人自主确定该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或拍卖的合理底价。”该规定既通过简政放权将底价确定权交给创新主体,以充分激发其技术转移活力,又依托浙江技术市场良好的市场定价和增值能力,实现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完成人权属份额,浙江已经探索多年。2017年,浙江颁布新修改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取得科技成果权属份额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参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收益的分配。”

允许自主确定合理底价是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让完成人成为转化第一人的有益探索。从浙江的具体实践看,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完成人较大权属份额的,往往能够激发主人翁意识、发扬科学家精神,促使其积极主动地寻找意向受让方,并努力争取最优转化价格和合作条件,实现持有人、完成人和受让人等参与各方的利益共赢。不少项目还能让高校院所和受让企业形成长期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如省内某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权属奖励给予成果完成人70%的份额后,再与浙江科技大市场合作共同寻找意向受让方,最终以拍卖的方式确定价格,起拍价340万元、成交价540万元、增值率59%,为国有权属部分增值60万元。

在《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过程中,此条款亦充分吸收了高校院所、中介机构、技术市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与建议,并进行多次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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