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19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今年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正在组织申报,为了帮助申报单位更好地理解和使用科技专项经费,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范围、分配方式
l 支持对象
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标、联合基金、创新引领基金等特殊项目和在浙部属单位等特殊单位的支持对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l 支持范围
基础公益研究(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基地和人才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
l 支持、分配方式
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
二、专项资金使用
(一)后补助
1.公开竞争研发类、科学技术奖、企业研发后补助等对特定对象奖励的项目资金可主要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获奖团队(个人)、获奖企业奖励。
2.其他后补助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
(二)前补助
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子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
2.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
4.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目按全额30%;
5.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绩效支出等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科研人员项目完成业绩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国家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科研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
(一)管理自主权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总预算不变的,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专项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需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二)政府采购自主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三)资金使用自主权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可以合理确定因科研需求举办的业务性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及科研类咨询费开支标准。
(四)资金拨付自主权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符合条件的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印刷出版费,及间接费用中的水电等管理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允许部分专项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由预算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承担省财政资金资助的后补助专项项目资金等。
(五)结余资金自主权项目实施期间,专项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四、项目验收、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l 项目验收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l 绩效管理
省科技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专项资金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专项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市县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专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承担单位后续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中给予倾斜。
l 监督检查
专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项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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