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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4-30】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4月24日

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才智力引进政策,大力集聚“高精尖缺”外国人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旨在鼓励支持各类用人单位持续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引导作用、行业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指导关联产业、培育产业人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三条 工作站设站及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用5年时间创建50家左右工作站。省外专局会同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工作站的培育、申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工作站设站主体为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法人单位也可申请。

第五条 坚持高端引领,突出重点,聚焦十大产业链协同创新,优先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领域外国高端人才集聚度高的企业。

第六条  工作站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能为外国专家团队提供较好的工作、科研、生活及成果转化等服务保障。并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站主体为企业:

应具备一定规模,一般应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或省级以上各类研发机构,在当地及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引进外国专家的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3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月,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咨询3次以上,指导培训产业人才40人次以上。

(二)设站主体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依托学科专业领域应为我省或国家一流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4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月,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指导6次以上,指导培养专业人才100人次以上。

(三)设站主体为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引进的外国专家从事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与当地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引领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10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组织人才技术推介对接20人次或指导培训产业人才60人次以上。

第七条  工作站每年申报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凡符合设站条件的单位根据每年的申报要求在线申报;各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的设站申报工作,并根据设站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推荐意见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属设站主体报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部属设站主体直接报省科技厅。

(二)审核遴选。省科技厅按照设站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由省委人才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健委、省科协等省级单位有关业务处室及相关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家遴选小组,对申报单位引进的外国专家数量和层次、作用和绩效以及资金投入、服务保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按照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原则,遴选产生设站建议名单和设站档次,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三)公示发文。遴选建议名单经省科技厅审议同意、并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公布。

第八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分两档给予工作站一次性奖补,用于上年度引才引智工作经费补助。加大对工作站的政策支持,省级重点研发计划对外国高端人才领衔的研究项目每年给予相应的支持;鼓励支持做出突出创新贡献的外国人才申报省政府“西湖友谊奖”、“中国政府友谊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优先支持申报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国际合作基地,以及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国家地方高校创新学科引智基地。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指导工作站不断瞄准国际领先水平,积极拓展渠道,创新工作模式,持续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及团队,充分发挥工作站的功能和效益,努力成为集聚“高精尖缺”外国人才的创新创业平台,引才引智成果的转化推广平台,争创国家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的培育平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十条  建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每三年对工作站运行和绩效情况组织一次考核。对连续三年未正常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考核为不合格,并撤销其命名。

第十一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设站主体,将收回全部资助经费,并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资助配套政策,推动形成高端引领、省市联动、相互配套的引才引智工作格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6月1 日起施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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